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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农村房屋拆迁:强拆村民房屋,街道办被判违法,盛廷胜诉!
承办律师: 兰希飞 杨梦迪 已被浏览2225次更新时间:2021-07-18

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没有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均应由征收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征收部门没有直接强制拆除或者破坏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并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还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权益,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部门也不能强制执行。

今天这个案例中,征收部门在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没有被拆迁人口头允诺且没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者进行实施补偿行为的情况下,将房屋拆除,被法院判定为: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判决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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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舒女士是陕西咸阳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有房屋用于居住。

2017年以来,舒女士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但一直没有与相关部门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12月,街道办组织人员、动用挖掘机将舒女士的房屋强行拆除,舒女士立即报警,其后警察告知该拆除行为系政府拆迁无法立案。

舒女士认为街道办的拆除行为导致自己屋内财产被掩埋、损毁,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020年6月24日,舒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陕7102行初1558号

案由:舒女士诉某街道办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陕西咸阳舒女士

被告:陕西省咸阳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诉求:确认街道办于2019年12月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兰希飞 杨梦迪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结合原、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所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本案的起因系被告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因征收拆迁引起的行政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未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均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或者破坏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政府征收作为作为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因征收决定的作出而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权益,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一般而言,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机关开始按照安置补偿协议主动履行相关义务;二是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机关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补偿行为,即安置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补偿款已经支付或者专户储存。


实践中存在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主动将土地或房屋交征收机关处理,征收机关据此采取的拆除行为不属于强制拆除范畴,该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基于被征收人认可安置补偿后的自愿处分行为。


本案中,被告作为该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在未与原告就房屋征收问题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无原告口头允诺且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者进行实施补偿行为的情况下,将原告所有的房屋予以拆除,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的情形,但又因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2月13日强制拆除原告舒XX位于咸阳市某区某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强拆房屋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后续无论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好,还是申请国家赔偿也好,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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