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为什么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因为要核实征地拆迁的合法性。
一部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够详细,不能全面反映征收项目的情况;一部分公开的信息是有时效的,当被拆迁人委托律师的时候这些信息已经在网站上被撤销了;还有一部分行政机关没有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不申请信息公开,是无法获知的。
今天这个案例中,相关部门对于当事人和律师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回复,通过提起法律程序,促进了相关部门回复。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杨先生等5人将养殖场卖给他人后,因市政府规划修建机场,该地块在机场路1号线建设项目征占范围内,乡政府按照上级指示作为补偿款的代发机构,并依法公示《XXX机场征地补偿公示表》。
后杨先生等5人发现其转让价款与补偿款差距较大,到有关部门反映,经相关部门介入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养殖场受让人退回一定比例的补偿款,信访局分别与杨先生等5人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书》。
2020年4月,杨先生等5人向乡政府申请公开机场路1号线有关政策性补贴或专项资金数额,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等相关文件,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数额及其发放清单和明晰。因乡政府不予公开,杨先生等5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法院驳回了杨先生扥5人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等5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责令乡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庭审信息
案号:(2021)辽07行终2号
案由:杨先生等5人诉乡政府信息公开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凌海杨先生等5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凌海市某乡人民政府(下称“乡政府”)
诉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责令被上诉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喆 王龙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法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天气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被上诉人乡政府在收到杨先生等五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如发现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但被上诉人乡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给予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应认定为违法。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已经将上诉人的申请予以回复,故,五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胜诉判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
被上诉人乡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胜诉意义
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核实征收拆迁的合法性。当遇到相关部门不予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时,我们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促进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本案中,相关部门在被拆迁人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被拆迁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了。作为被拆迁人、作为律师,通过提起法律程序,获得了需要的相关政府信息,对于后续进一步维权将起到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