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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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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养殖场拆迁案:海水养殖场被认定为违建强拆,法院判决违法,盛廷胜诉!
承办律师: 毕文强,赵丽雅 已被浏览1701次更新时间:2021-08-10
关键词 养殖场拆迁

很多企业可能都有这样的经历——收到相关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上会说,你违反了什么什么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等等。

往往这个时候,企业自己并不甚清楚到底怎么回事,看到文件上写着清清楚楚的法条,好像自己确实违法了,瞬间就感觉没有了底气,无从争取申辩。

但事实上,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能存在种种的违法,对企业的认定和处罚并不都是站得住脚的。

今天这个案例中,当事人通过提起法律程序,成功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法院阐述了违法的四个理由!



案情简介

孟女士和刘先生分别是河北秦皇岛某公司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其经营的养殖公司从事海水养殖,经营范围是鱼、虾养殖及养殖技术开发。

2020年10月,孟女士和刘先生先后收到区自规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认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养殖场,构成非法建设行为,责令停止建设行为,15日内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及房屋。

孟女士和刘先生不服该行政处罚,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至本案起诉时,养殖场已被拆除)。


庭审信息

案号:(2021)津72行初1号/(2021)津72行初2号

案由:孟女士/刘先生诉区自规局责令限期拆除案

审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原告:河北秦皇岛孟女士/刘先生

被告: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区自规局”)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毕文强 赵丽雅(实习)

联系信.JPG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具有法定法定职权;2、涉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3、是否适用法律正确;4、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围绕争议焦点,阐明认定意见如下:


1、被告未能说明其具有作出涉诉行政处罚的职权。


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该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该规定,本案被告有的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执法权限。而城乡规划法对于城镇规划区和乡村规划区内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并不相同。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查处。依据查明的事实,孟女士/刘先生经营的养殖公司占用的土地为乡村所有的集体土地,属于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可能性较大。对此,本案被告也予以认可,其作出的涉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孟女士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一款规定针对的便是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但是在本案的审理汇总,被告并未能说明其具有乡村规划区内的执法权限。


2、本案涉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养殖场建设在海边,从事海水养殖。本案被告仅认定养殖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但就养殖场占用土地的性质未进行调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将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而不同性质土地上的建设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由此可见,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根据该规定,设施农用地上的建筑依法本就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本案被告并未调查涉案养殖场土地情况,亦未就涉案养殖场的建筑是否履行了设施农业用地有关的审批手续进行调查核实,仅以涉案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3、涉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涉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适用法律条文前后矛盾、引用条文错误的情形。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存在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该条文规定针对的是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的处罚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但该法条仅有一条,并无第一款。同时该法条规定的内容针对的是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乡、村规划区的违法建设处罚由第六十五条规定。


4、涉诉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就涉案违法行为履行了立案、调查等法定程序。另,本案被告提交的四张反映送达情况的照片,不能显示送达的文书内容和时间,不能证明其给予了原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胜诉判决


综上,本案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存在不具有法定职权、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予撤销。但该行政处罚已被执行,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秦皇岛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胜诉意义


本案由天津海事法院受理审理,在实践中是一个突破;法院把养殖场的土地性质认定为农业设施用地,在实践中也是很少见的。同时,本案的胜诉判决,几乎全部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并最终判决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法院判决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当事人手中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就有了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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