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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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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房屋强拆案:城市更新项目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强拆违法,盛廷胜诉
承办律师: 王龙,赵凤梅 已被浏览2164次更新时间:2021-08-16
关键词 宅基地征收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实施强拆的行为,不少见。在没有对老百姓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是违法的。

同时,强拆也是有法定程序的。征拆中合法的强拆应当是: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决定、催告、公告并申请法院执行等程序,不履行这些程序就强拆房屋,属于程序违法。

今天这个案例中,街道办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违反强制执行程序强拆房屋,被法院判决违法。


案情简介

王先生父子是西安某区某街道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

2020年4月,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将王先生父子所在村在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同月, 区政府作出《关于XX村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及市场拆除工作的通知》,王先生父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20年9月29日凌晨,王先生父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而此时,街道办尚未与王先生父子就安置补偿达成协议。

为此,王先生父子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陕7102行初1304号/(2021)陕7102行初1305号

案由:王先生父子诉某街道办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陕西西安王先生父子

被告:陕西省西安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赵凤梅

联系信.JPG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部分第十五项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适用被征土地。”

根据以上规定,对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应当以落实安置补偿为前提和基础。

本案汇总,被告街道办作为XX村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在未对原告王先生父子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就委托第三方某建设工程公司实施对涉案房屋的拆除,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即使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定情形,被告街道办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出决定、催告、公告并申请法院执行等程序,被告未履行上述程序,亦属程序违法。因此,在未对原告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因该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本院依法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西安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9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王X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强拆房屋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后续无论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好,还是申请国家赔偿也好,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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