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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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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城中村改造案:村民未签订补偿协议,街道办强拆被判违法,盛廷胜诉!
承办律师: 王龙,杨梦迪 已被浏览2258次更新时间:2021-08-17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村委会或居委会强拆房屋的情况,这是违法的。

因为居委会/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会议或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居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在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造”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居委会/村委会虽然可以通过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居委会/村委会等自治组织如果单方强制拆除房屋,也是违法的。

今天这个案例中,未签补偿协议,居民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法院判决强拆违法。


案情简介

崔先生在河南济源某街道拥有两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而被列入拆迁范围。因补偿标准问题一直没有与街道办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1年4月,街道办组织人员,在没有履行任何合法手续、没有进行告知,且没有对崔先生进行补偿的情况,动用挖掘机将崔先生的房屋强行拆除。

街道办实施的拆除行为导致崔先生屋内财产被掩埋、损毁,给崔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021年5月,崔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1)豫9001行初44号

案由:崔先生诉某街道办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济源市崔先生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诉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杨梦迪

联系信.JPG


法院观点

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改造,涉及居民的公共利益,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决议涉及居民利益的相关事项,居民也应遵照执行,但是,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居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申言之,在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造”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居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


根据查明的事实,居委会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崔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街道办就居委会对崔先生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在未能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在街道办对居委会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在未能与崔先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崔先生的房屋并没有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街道办对崔先生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2021年4月29日对原告崔XX位于济源市某街道办事处的两处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强拆房屋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后续无论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好,还是申请国家赔偿也好,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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