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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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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棚户区改造案:征收部门将房屋其他共有人财务搬离,法院判其违法,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兰希飞 已被浏览1829次更新时间:2021-10-15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

两人共有的房屋遇到征收拆迁,征收部门与其中一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就把房屋内另一人所有的财物给搬离,这样做合法吗?当然不合法。

今天这个案例,当事人就是遇到了这个情况,通过起诉,获得了法院的胜诉判决,法院判决政府搬离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违法,并限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政府要把搬走的财物给当事人搬回来。


案情简介


胡先生与苏女士在其姐夫获得批准的建设用地上修建了房屋一处,后胡苏两人离婚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两人各占50%的产权,苏女士随后搬离了房屋,房屋内存放的主要是胡先生的财物。

2020年9月25日,镇政府与苏女士签订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载明:因测绘公司与评估公司将胡先生与苏女士共同房屋测绘及评估在胡先生名下,后苏女士提供协议书,胡先生与苏女士对该房屋双方各占50%的产权。经拆迁办研究决定,现将苏女士的产权部分给予兑现补偿。

2020年10月12日,镇政府工作人员闯入该房屋,将胡先生的建材及设备搬离。

2021年3月,胡先生委托盛廷专业拆迁律师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返还扣押的财产。


庭审信息


案号:(2021)云0623行初17号

案由:胡先生诉镇政府行政强制措施案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云南昭通胡先生

被告: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确认镇政府的行为违法;返还扣押的财产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兰希飞

联系信.JPG


 法院观点


原、被告均符合法定主体资格。胡先生与苏女士经协议对共有房屋进行权利分割,各占50%,但未进行实物分割,仍处于按份共有状态,被告镇政府以同苏女士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为由将胡先生该共有房屋内的财物搬离的行为无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属于行使行政职权中的行为。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镇政府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镇政府转移胡先生房屋内财产的行为违法;

2、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镇政府返还胡先生财产:窗芯子86个(其中坏的8块),床架19个,网窗10个,机器大小5个,小窗1个,保洁利自吸器1个,窗芯子14个(大),窗芯子7个(小),窗架子2个,门芯子3个,门2个。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政府转移房屋内财产的行为违法,就是对老百姓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正是通过起诉维权,本案当事人获得了法院的胜诉判决,也要回了自己的财产。

云南昭通胡先生-兰希飞.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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