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部分老百姓的补偿权益得不到保障,往往有一个显著的标志,那就是政府没有发布正规的征收文件,没有征地批复,也没有补偿安置方案。
政府这样的不规范的行为,本身就会导致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损,说直白点,有不正规的征收,当然就会有不正规的补偿(不合理的低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为了帮助当事人维权,就会去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公开相关征收文件。今天这个案例中,县政府避而不答,根本不回复征收文件的公开申请,当然是有猫腻的。
征收程序不合法,对于信息公开也不作为,最终法院判决县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案情简介
朱先生有公租房各一处,现房屋面临征收。
朱先生于2021年3月18日向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县政府于2021年3月19日签收,于2021年4月6日向朱先生作出《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但对“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未对朱先生进行公开,也未写明不公开的原因。
为此,朱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县政府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对朱先生申请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向朱先生进行公开。法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于2021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1)赣7101行初729号
案由:朱先生诉县政府信息公开案
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江西新余朱先生
被告:江西省新余市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判令县政府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对朱先生申请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向朱先生进行公开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李喆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本案中,朱先生向县政府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请求县政府依法公开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属于政府依法主动公开的内容,而县政府于2021年4月6日向朱先生作出的《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中并未提及该项内容,属于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6日对原告朱XX作出的《XX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中未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进行回复的行为违法。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老百姓的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但是政府却没有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缺乏征收的正规文件,这意味着老百姓的补偿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本案中律师代理当事人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而政府对信息公开也不作为,最终通过提起诉讼,确认了政府不公开相关征收信息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