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决是很重要的,有时候判决中如果有对一些事实的认定错误,就会影响到老百姓的切实利益,因此,老百姓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有异议或提出问题,要及时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纠正。
今天这个案例中,一审法院的判决对房屋的归属认定错误,一个人的房屋被认定为是三个人共有,这显然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通过上诉,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个判决结果。
案情简介
刘先生等3人是河北定州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有房屋用以经营饭店,且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归属刘先生所有,但由3人使用房屋共同经营。
2018年5月,省政府作出《关于定州市2018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批复同意市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
2019年1月,市政府作出《XX社区东片区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载明拆迁安置补偿的实施范围、拆迁补偿方式、过渡方式、安置用房、各种补助费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限等内容,并予以张贴。刘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9年12月,因刘先生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区办事处、市征收办、居委会对刘先生等3人先后作出《限期搬迁通知书》《限期搬迁催告书》,催告刘先生在12月22日前自行将房屋搬迁腾空并拆除。
2019年12月25日,刘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屋内的经营物品属于3人共有且未分割,强拆行为损坏了经营物品,侵害了3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刘先生等3人不服强拆,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相关部门的强拆违法,但对房屋归属认定错误。
刘先生等3人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确认市政府强拆房屋(含损毁的3人共有的经营物品)的行为违法或发回重审。
庭审信息
案号:(2020)冀行终1045号
案由:刘先生等3人诉市政府、市城管局等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定州刘先生等3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①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
②河北省定州市某区办事处(下称“区办事处”)
③河北省定州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市城管局”)
④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下称“市公安局”)
⑤河北省定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下称“市征收办”)
诉求:改判确认市政府强拆房屋(含损毁的3人共有的经营物品)的行为违法或发回重审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喆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强制拆除主体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及理由正确,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对此也未持异议,故本院对该部分认定予以确认。
上诉人主要是对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有异议,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案涉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刘先生名下,刘先生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另二人对此表示认可,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属于该三人共有,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三人共有且未分割,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刘先生等3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一审法院行政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刘先生等3人对区办事处、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征收办的起诉;
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即确认市政府强制拆除刘先生等3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确认市政府于2019年12月25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强拆房屋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后续无论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好,还是申请国家赔偿也好,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