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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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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村民土地被征收却不知情,法院判决区政府重新复议,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常茂生、钟常鸣 已被浏览1310次更新时间:2021-12-29
关键词

在农村,经常有一些村民的土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占用了。这时候,老百姓通常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类事件,导致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侵犯。


今天的案件中,当事人在突然收到土地征用公告后,及时申请信息公开,并根据信息公开内容提起行政复议,最后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判决,为自己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保障了自己的财产安全。



案情简介

邓先生等17人在贵州省贵阳市某村拥有合法承包地。2019年6月,贵阳市某区政府发布了《征用土地公告》后,国土资源局某分局相继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是该公告的内容邓先生等村民并不知情


2020年8月7日,邓先生等人所在的乡政府发布公告要求征用上述公告内的土地,并要求村民3日内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村民看到公告后还没来得及反应,土地就被非法占用了。


2020年9月,邓先生等人向贵阳市某区人民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收到回复后才得知2019年的公告内容和用地批复。村民们都觉得这一用地批复严重侵犯了村民的权益,于2021年1月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以超出复议期限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于是村民邓某等人商议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黔01行初95号

案由:贵阳17人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庭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省贵阳市邓先生等17人

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黔府行复驳字[2021]XX号《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就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 钟常鸣

联系信.JPG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行政复议是否超过复议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案中被告以原告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需要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期限。



而贵阳某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未收到某区2017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一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同意见的情况说明》和某区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均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已经知悉案涉的用地批复,以及案涉《征用土地公告》和《贵阳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张贴的时间和地点,不能达到原告已经知晓案涉用地批复的证明目的。



另外,庭审中虽然被告提供了《征用土地公告》和《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南明分局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的张贴照片,但在诉讼中被告未将张贴照片原件以及原始载体作为证据提交。因此,被告作出案涉复议决定的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本案用地批复未告知相对人复议期限,故对该批复申请复议的期限参照适用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原告在2020年9月30日收到贵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后才知道用地批复相关信息,于2020年11月提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黔府行复驳字[2021]XX号《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被告就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胜诉意义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重新作为行政行为是维权的关键,老百姓可以通过行政机构重新做出的行政行为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与赔偿。维权的目的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在行政机关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掌握有大量的信息,老百姓作为接收方,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就显得极为重要。本案中,行政机关在老百姓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侵占老百姓的土地是违法且不负责任的行为。本案胜诉是法院对于老百姓依法维权的赞许,也是法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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