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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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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迁,选钱还是选房?政府需要保障被征收人选择权,盛廷律所胜诉!
承办律师: 刘笑、高菱遥 已被浏览1539次更新时间:2022-01-10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许多征收单位为了方便执政,会对被拆迁人的诉求以及权利进行忽略,或者用敷衍塞责的方式让被拆迁人选择对拆迁方有利的拆迁安置方式,这不但侵犯了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还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利益。

今天的这个案例是一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职责的案件。当事人是襄阳市某区的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且证件齐全。土地征收过程中,因拆迁方不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不得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湖北襄阳的刘先生在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3月,当地政府发布《某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方案约定,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在实际谈判过程中,刘先生得知拆迁方只提供货币补偿,为此,双方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超出签约期限之后,拆迁方也没有对刘先生的拆迁问题进行补偿安置。2021年2月,刘先生向当地人民政府邮寄了补偿职责申请书,但被拒收,刘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鄂06行初74号

案由:刘先生诉襄阳市某区人民政府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职责

庭审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襄阳刘先生

被告:襄阳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被告向原告履行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偿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刘笑 高菱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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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是否正确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主体,负有依法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在原、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履行其职责及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供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供原告选择

 

胜诉判决

综上,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包括产权调换内容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刘先生作出包括产权调换内容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胜诉意义

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法律赋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而拆迁方作为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只为被征收人提供一种补偿方案侵犯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法院要求某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其应有职责,支持当事人的诉求是对当事人依法维权的肯定。这样既能保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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