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征收方在与被征收方签订协议以后,迟迟不予给征收补偿,经被征收人催促之后,也不给予任何关于补偿答复,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益。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需要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今天的这个案例中,当事人的房屋及地面附属设施于2013年被划入开采区,但因为采矿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影响不大,征收方并未给当事人进行补偿。矿井开采后,由于地层的变化造成当事人的水井、房屋开裂,严重影响当事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及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履行补偿职责。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内蒙古鄂尔多斯某旗的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及土地。2013年7月,某旗人民政府下发《某旗人民政府关于引发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将刘先生的土地及房屋纳入到土地征收范围。2018年3月,某旗人民政府作出《补偿集体土地的通告》拟对刘先生所在的村庄给予收益补偿,通告按照2013年下发的《通知》及其补充规定执行。《通告》下发之后,刘先生向某旗人民政府争取过补偿,但是被拒绝。2021年,因为煤矿开采影响了地层结构,导致刘先生于1998年花费三十多万元修建的水井破裂,随后,刘先生的房屋也产生裂缝,这严重影响了刘先生的日常生产生活。房屋裂缝也威胁着刘先生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刘先生于2021年7月向当地人民政府邮寄《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但始终未得到任何答复。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刘先生于2021年11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1)内06行初119、133号
案由:刘先生诉某旗人民政府履行赔偿职责案
庭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刘先生
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某旗人民政府
诉求:请求某旗人民政府向原告履行对水井及房屋的安置补偿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刘笑 高凌遥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某旗人民政府是否有履行安置赔偿的法定职责以及是否要对原告刘先生进行安置补偿。
法院认为,被告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某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某集团煤矿煤炭开采项目收益补偿集体土地的通告》载明土地收益补偿标准按照《某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予以执行,而《通知》文件明确规定:“某旗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旗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故本案中被告是某集团矿煤炭开采项目收益补偿的责任主体,具有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原告于2021年7月向被告邮寄《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后,被告也未向原告作出集体行政行为。对原告主张的房屋是否属于安置补偿的范围应由被告按照相关政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胜诉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对原告位于某村房屋的安置职责违法。
二、责令被告在职权范围内对安置补偿事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胜诉则是为公民的维权找到法律依据,得到法律认可。本案中,刘先生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向法律提起诉讼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是法院对公民依法维权的肯定,法院判决被告未履行安置职责违法并责令被告作出具体行为,为刘先生争取安置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刘先生的个人财产及家人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