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经常会有一些居民因为村务信息公开不详细或者不进行村务公开,对土地征收以及安置补偿方案存在异议。这时候就要通过法律赋予村民的信息公开权利来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信息公开,以达到解除疑惑争取合理补偿的目的。
今天分享的案例中,徐女士因为对村里拆迁安置项目动迁的宅基地分配和安置补偿的合理性存在异议,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信息公开,当地村委会对公开申请不予答复。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徐女士又向区政府递交申请书要求当地居委会公开村务信息。在未得到满意答复后,徐女士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湖北省十堰市某区的徐女士对所在村委会制定的《某路拆迁安置小区宅基地分配办法》的合法性及本村宅基地分配安置补偿的合理性存在异议。2020年6月7日,徐女士以项目建设合法性为具体用途采用邮寄方式向某村申请村务公开,要求村委会公开包括村民会议记录、征求村民意见情况、村民会议决议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总数额、计算方式、组成明细、分配明细等内容。6月8日,村委会签收申请,但并未对此答复。2020年7月15日,徐女士又以邮寄方式向当地区政府提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区政府把申请书作为信访件进行公文处理并转开发区管委会,最终批示徐女士所在的村委会按照《分配方案办法》公开并做好解释。直至2020年9月23日,徐女士未收到当地村委会作出的任何公开信息与解释内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鄂03行初60号
案由:湖北十堰徐女士诉十堰某区政府履行职责案
庭审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省十堰市徐女士
被告:湖北省十堰市某区政府
诉求:判令某区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限期公开原告所需相关村委信息。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刘笑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以及人民政府是否履行其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据此规定,原告申请村务公开未果,有向被告反映情况,请求依法处理的选择权,被告具有调查核实、依法处置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告将原告提交的申请书作为信访件逐层传递至原告所在村委,但该村委超期作出情况说明,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情况说明以合法方式送达原告,该行政行为自始不成立。故无论情况说明内容为何、法律效果归谁、是否满足原告公开村务需求,法院视被告说明的内容、效果均不存在。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某区政府依法未履行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等法定职责。
判决结果
综上,原告徐女士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区政府以某村委会未经送达且超期作出的情况说明,认为其履行法定职责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十堰某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徐女士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作出行政行为。
胜诉意义
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符合国家对公民依法维权的基本要求,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原则立场。本案中,徐女士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当地村委会、区政府递交村务信息公开申请书和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其对拆迁安置补偿内容进行信息公开,是依法维权的体现,得到的法院的支持与认可。因此,法院责令某区政府对原告的诉求作出行政行为,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原告后续与村委会进行沟通、协商以及争取合理的补偿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