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其中的一大亮点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在拟征收公告中,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等。
如果发现《征地启动公告》和实际的《征地公告》不一样怎么办?明明被征收人认可的是拟征收的范围和补偿金额,想象和现实却存在差距。本案中,韩女士等人通过律师的帮助,最终解决了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韩女士和孙女士是唐山市某村的村民,并在村里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和房屋。
2021年6月8日,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地启动公告》,公告包含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等内容。紧接着6月25日,又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对征地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等内容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2021年9月25日,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韩女士和孙女士的房屋和承包地均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发布前,乡政府已经开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拆除地上物等工作。
韩女士等人认为: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公告》并非为了满足公告利益的需要且征收程序上也有瑕疵,请求唐山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该《征地公告》。
【复议信息】
案号:唐政复决字【2021】98号
决议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韩某等人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公告》
被申请人:唐山市某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渠旺鑫律师 张洪涛律师(实习)
【复议观点】
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公告》所载土地四至、面积、用途与《征地启动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所载土地四至、面积、用途均不一致。被申请人主张该《征地公告》系区政府向群众宣传征地补偿政策的宣传告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公告》事实不清、内容明显不当。
【复议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5目之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征地公告》的行政行为。
【盛廷科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