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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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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还可以这样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常茂生、寇梦宇 已被浏览847次更新时间:2022-03-16
关键词

在征收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就安置补偿无法达成协议,这时候房屋征收部门可能就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复议或者诉讼,之后就很可能面临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赵先生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在律师的帮助下,顺利撤销了这份对他来说补偿并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


【案情简介】


赵某是淮北市某区的村民,在该村具有合法的房屋和土地。


2019年7月20日,区人民政府作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相山区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2020年10月,向赵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赵某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庭审信息】


案号:(2021)皖06行初34号

案由:赵某诉淮北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被告:淮北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律师 寇梦宇律师(实习)

联系信.JPG

【法院认为】


赵某的房屋位于棚改范围内,在赵某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有对赵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


本案中,区政府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对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是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同地段、同类型普通房屋市场价格确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但评估方法系对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及对土地补偿采取区域基准地价。该评估方法与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不一致,不能直接反映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难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


本案中,赵某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与案涉补偿决定中所确定的宅基地面积不一致。赵某宅基地未经登记,区政府在补偿决定中确定赵某宅基地面积的主要依据是社区及街道办出具的证明,但区政府未提交征收部门的证据材料。宅基地证明未有国土、审计部门签署的意见。因此,区政府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中关于赵某户合法宅基地面积的认定,不符合补偿方案的相关要求,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淮北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判决书截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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