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违建?本来好好的房子,怎么一遇到拆迁,不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被认定违建,就是违反《城乡规划法》被认定违建。
想必很多当事人也有上述疑问,但是其实,违建的认定是有严格法定程序的,对“违建”,要依法进行调查确认,依法进行公告,限期自行拆除等等,在调查、确认、决定等过程中,还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本案中,周先生就通过律师介入,撤销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6日,周先生收到了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之后,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
周先生是广西省浦北县某镇的村民,镇政府以周先生未经许可,于2010年擅自在旱地、林地上建住宅、猪舍,无合法用地建设手续,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为由,认定周先生的建筑系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将组织强制拆除。
周先生称,自己是房屋所有人,该房屋是与本村村民签订契约后建造的,此外,该通知书作为行政处罚文书,未经法定的程序即认定自己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应当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据此,周先生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并将组织强拆等内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周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2)桂0722行初2号
案由:周某不服某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案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浦北县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陈慧律师
【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被告虽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依法进行了公告,也不足以证明其依法保障了当事人应当享受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据此,本院认为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浦北县某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