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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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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作出限拆通知就强拆房屋,还没补偿?一审确认街道办强拆违法,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律师: 曹广 已被浏览928次更新时间:2022-06-21

区街道办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紧接着第二天就强拆了潘先生的房屋。潘先生诉至法院,街道办却推说强拆与其无关,在律师帮助下,最终确认了街道办强拆违法


但街道办却上诉称案涉拆除主体认定错误,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简介】

 

潘先生是绍兴市某区的居民,居住在祖上传下来的房屋中,且房屋有原绍兴市某区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权属证书。

2021年5月,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将潘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5月16日,区街道办事处对潘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第二天,区街道办事处对潘先生房屋进行了违法拆除。

至今,潘先生都没有获得合理补偿安置

在律师的帮助下,潘先生先是通过诉讼撤销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又提起了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一审法院确认街道办强拆违法。

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2)浙06行终115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

诉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点击律师姓名查看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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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无论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强制活动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推翻。

 

本案中,上诉人某街道办系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征收实施单位,且有证据证明其向上诉人发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现案涉房屋在该通知发出后被拆除,被上诉人已经就强制活动的事实发生及适格主体履行了初步举证义务,上诉人如不能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即可被推定为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上诉人否认其为拆除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系由其他主体拆除,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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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链接:

合法房屋被强拆,对方拒不认账,法院判决: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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