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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以施工代替征收?山东村民土地被强占,律师介入获法院公正判决:征收不能先上车、后补票!
承办律师: 于敏 已被浏览57次更新时间:2026-01-07

征收项目再急,程序也不能省略;补偿到位,也不等同于征收合法。


这是《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中对依法行政的刚性要求,在盛廷律师承办的一起案件中,尽管县政府手持征地批复,也支付了部分补偿款,却因为跳过关键程序强行施工,最终被法院判决违法。法律程序的红线,恰恰是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公权力的底线。

 

山东集体土地征收胜诉案例-盛廷律师.jpg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山东某村的34位村民一觉醒来,发现自家承包地里开进了施工机械——他们位于高速公路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在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未接到任何书面决定的情况下,被强行占用施工。为此,村民选择委托律师介入维权。


律师认为,征地虽经批复,但程序严重缺失:县政府既未与他们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依法对未签约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更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便直接推地开工。尽管部分青苗、地上物补偿款已支付,社保资金也已拨付,但核心的土地补偿安置程序并未走完,强制占地行为于法无据。


在律师的帮助下,34位村民将县政府及属地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强制占地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鲁16行初6号

案由:强制清理地上物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等34人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诉求: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强占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于敏律师

 盛廷律所咨询联系方式4000083455-拆迁律师咨询电话.jpg


三、法院观点

 

对于涉案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五十三条和《土管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收回被征收土地的执行,应当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强制执行应当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且事先催告、告知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案中,县政府一是未能举证证实双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原告系自愿交出案涉承包土地而施工,二是未履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事先催告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而是径行对原告的承包土地强行占用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九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承包土地实施的强制占用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山东土地抢占征收胜诉判决书—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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