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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没落实补偿就强行清表、建设围挡?中级人民法院:责令县政府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
承办律师: 蒙子艳 已被浏览14次更新时间:2026-06-11
关键词 土地征收

征收耕地补偿协商未果,县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强行推占农户承包地、损毁青苗?河北的苏先生在盛廷律师的协助下,取得法院胜诉判决,确认县政府的强制占用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赔偿。

 

一、基本案情

 

苏先生是河北某村村民,合法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村内承包的耕地因当地公共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双方就补偿安置标准未达成一致,苏先生始终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也未领取任何征收补偿款项。

 

2024年6月13日,苏先生等三家共6位老人,在地里干活时,村镇干部四五十人,施工队二三十人,在他们的承包地上强行建围挡。2024年6月20日,苏先生向政府申请了此块土地的征地信息公开。7月10日,收到属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显示:经核实,您申请公开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信息不存在。

 

多次沟通无果后,苏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本案交由蒙子艳律师、田雅萱律师(实习)主要承办。在律师的协助下,苏先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占承包地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停止占用行为、恢复土地原貌并返还土地,同时赔偿原告因强占行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01行初663号

案由:强制占用土地及行政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某(村民)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主要承办律师:蒙子艳律师、田雅萱律师(实习)

 盛廷律师事务所400-008-3455.jpg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针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不交出土地的,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方可实施清表、占地作业。

 

本案中,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为案涉征收项目的法定责任主体,在未与原告苏某某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支付任何补偿费用、也未履行任何法定强制程序的前提下,迳行强占原告合法承包的耕地并损毁地上附着物,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该强制占用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且应当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占用原告苏某某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苏某某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河北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1)(1).jpg


盛廷律师提醒:


征收过程中承包地被非法强制清表、占用时,被征收人要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及时报警留存出警记录固定强占事实,同时妥善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权属证明,在法定6个月起诉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主张权益,可同步提出赔偿请求,全面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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