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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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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征地批复违反法定程序,省政府最终确认自己做出的《征地批复》违法!
承办律师: 翟祎 已被浏览19次更新时间:2026-05-29

一、案情简介


贺先生是甘肃省某村村民,在村内合法拥有一处独院房屋,占地面积350多平方米。2024年3月,市人民政府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贺先生才知道他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为核实征收合法性,贺先生于2024年9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他的土地早在2011年就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进行了征收。然而,贺先生自己却对这件事一无所知。征地报批前没收到过任何公告性文件,更没有参与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2024年,贺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但他没获得任何补偿。


贺先生认为该征地批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其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案件。在本案主要承办律师翟祎的指导下,贺先生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批复。

 

二、庭审信息


案号:甘政复字〔2025〕205号
案由:不服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贺某某(村民)
被申请人: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三人:某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要承办律师:翟祎律师

诉求:撤销被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批复

盛廷律师事务所400-008-3455.jpg


三、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依据行为时有效实施的法律和相关规定。本案批复系2011年作出,应依据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及国发〔2004〕28号文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


本案中,原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仅向被征地村集体送达听证告知书,未履行上述法定的告知、确认义务;原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作为审查批准征收土地的具体承办机构,未严格执行征地报批程序,对拟征土地报批必备材料未尽到审查义务。


鉴于土地已分批供应、建设项目已实施、多数农户已签订补偿协议,案涉批复已不具备撤销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案涉批复违法,但对批复不予撤销。


四、复议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违法,但《批复》不予撤销。


甘肃棚户区改造征地批复纠纷案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jpg


盛廷律师办案提示:


本案复议机关之所以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批复,是因为案涉土地早在2011年就已分批供应给多个项目,目前已建成小区、学校等公共设施,撤销批复会影响大量已签约群众的权益。但这绝不意味着复议是无效的——复议决定已正式确认征地程序违法,这份生效文书就是当事人下一步申请行政赔偿的法定依据。如果有被征地农民遇类似程序违法情形,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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