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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要求三日内签协议交地,村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王兵 王允洲 已被浏览708次更新时间:2022-07-03
关键词 宅基地

今天的这个案例是一个多户村民维权的拆迁案件。9户当事人明明拥有合法房屋,却收到村委会和街道办共同作出的《收归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要求他们限期签协议腾地,被征收人联合起来,最终撤销了该决定书,保住了房屋。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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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祁女士等人是平顶山市湛河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因某工程施工,2021年3月,他们的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

 

2021年8月,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向他们作出《收归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要求收回祁女士等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限期三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自行腾空交出土地。

 

而在此之前,不管是村委会还是街道办都未事先告知祁女士等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祁女士等9人的代理律师认为,村委会街道办共同作出的《收归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严重侵害祁女士等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祁女士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1)豫0411行初39号

案由:祁某不服被告河南平顶山市湛河区某村委会《收归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祁某等9人

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某村村委会、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依法撤销某村委会、某办事处作出的《收归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兵 王允洲(点击律师姓名查看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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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某村委会及某办事处共同对祁某等作出的《收归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与祁某等的切实利益密切相关,实际影响也较大,直接对祁某等设定了不利的义务,因此某村委会、某办事处作出该决定前应当告知祁某等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村委会、办事处未告知祁某等上述权利违反了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涉案《收归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某村委会及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收归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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