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是关乎14亿人吃饭的大事,但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本文中的顾先生便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耕地被非法占用之后,他申请了立案查处,但收到答复却说“没有这回事”。为此顾先生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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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顾先生是苏州市虎丘区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有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2018年,由于储备地块项目,顾先生所在村被列入拆迁范围。
此后,镇政府和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不仅在村内违法征地、占地,还采取强制堆放泥土、平整场地等方式破坏耕地,造成其无法继续农业生产和经营。
对此,顾先生委托律师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和国家自然资源督查南京局提交《查处申请书》,要求对上述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2022年2月,顾先生收到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函》,其中答复顾先生的地块尚未征收,耕地上也未发现堆放的泥土。
顾先生不服,在盛廷律师的协助下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信息】
案号:(2022)苏行复第54号
事由:顾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函》
决议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顾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请求:依法撤销上述函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
协助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洪涛
【决议观点】
本案中,申请人顾某提交《查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违法征地、违法占地及堆土压占破坏其耕地的行为。可见,顾某系为自身权益而请求被申请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有别于公益性质的举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块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该法第七十五条、七十七条等分别规定了对破坏耕地、违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责任,故顾某的查处申请,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畴。
【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案涉函,责令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