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订了空白协议,我该怎么办?”
为了加快拆迁的进度,在征收拆迁中,征收人签署空白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是因为被征收人不懂法,看到别人签,自己稀里糊涂地也跟着签字;有的则是因为经不住拆迁办工作人员的逼迫,不得已而签字。
被征收人经常会被告知空白协议存在极大风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风险都由被征收人承担,空白协议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
本案中,孙先生被迫签订空白协议,在律师据理力争下,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撤销了这份空白协议。
【庭审信息】
案号:(2022)苏1302行初28号
案由:孙某撤销行政协议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被告:宿迁市宿城区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撤销涉案补偿协议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案情简介】
孙先生与其父孙老先生皆为某街道某组的村民,孙老先生在该组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并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2020年7月,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发布了房屋征收通知,孙老先生的房屋处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因对项目合法性及补偿标准有异议,孙老先生一直未签补偿协议。
同年12月,街道办又制定了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逼迫孙老先生将房屋赠予其儿子孙先生,同时,逼迫孙先生签订空白的《补偿安置协议》。
代理律师认为:街道办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原告签订空白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撤销该补偿协议。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案补偿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在涉行政协议案件中首先审查的是行政协议作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1、涉案补偿协议超越职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包括与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本案中,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自己名义直接作出具有征收决定内容的安置方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补偿,并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未遵循职权法定原则,系超越职权。
2、协议为空白协议
行政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具备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其中合同性的特点强调行政协议应当体现平等、自愿、协商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使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原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三张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时的现场照片(打印件),通过该照片隐约可以看出原告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协议上的内容尚未填写。被告庭审中认可上述照片系某街道办工作人员赵某拍摄,且赵某参与了涉案项目的征收(搬迁)工作,为此本院要求被告提供赵某所拍摄上述照片的原始载体和原图以便查明案件事实,但被告未能提供。由此,可推断该协议为空白协议。
综上,被告与原告签订涉案补偿协议超越职权且为空白协议,房屋评估报告也未向原告送达,该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孙某与被告宿迁市宿城区某街道办事处前挡的《宿迁市宿城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