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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评估一次比一次低,还收到了《征收补偿决定》?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钟常鸣律师 赵琳律师(实习) 已被浏览537次更新时间:2022-10-2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征收程序就是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这份决定书直接影响被征收人后续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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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提起复议诉讼,又拒绝搬迁的,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如果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满,被征收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权。

 

【庭审信息】

 

案号:(2021)苏07行初38号

案由:房屋征收补偿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连云港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赵琳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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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连云港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


2020年6月,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王先生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棚户区改造征收。


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区住建局多次向王先生家中送达附属设施补偿价格表,但评估价格却一次比一次低。因对补偿价格不满意,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2021年2月,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王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保障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一、关于案涉房屋附属设施补偿价值是否合法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本案中,关于附属设施项目及补偿价格的变动,被告系因案外人提出异议而加以变更,无证据表明公示期内告知原告该情形及听取原告意见。而且,被告送达给原告附属设施补偿价格修改表,亦未保障原告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权利,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综上,被告依据2020年10月18日附属设施补偿价格修改表确定原告享有的附属设施补偿价值,程序不当,依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


二、关于案涉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是否合法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原告将房屋改为经营用房,具有合法营业执照,不论原告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被告均应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然被告仅在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中计入相关停产停业损失,明显违法。


三、关于补偿安置方式是否合法问题


被告确定原告的补偿方式明确、具体,并无不当。但鉴于本案上述违法问题,被告需重新作出补偿决定,重作期间原、被告双方仍可再行协商,以充分保障原告选择权。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连云港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连云港市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对原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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