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很多时候被征收人只知道自己家的房屋面临拆迁,没有看到征地公告也不知道具体该如何补偿,往往就需要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获取相关信息。
但是,有时申请信息公开并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答复。
【案情简介】
赵女士是吉安县某村的村民,因为某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赵女士的房屋和土地被划入拆迁范围。但征收方频繁上门骚扰赵女士及家属,并试图以极低的价格征收其房屋和土地,因此,赵女士家人对征收合法性存在疑问。
为了核实项目合法性,赵女士先后向吉安县人民政府、吉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其房屋所在地和土地的征收信息。
自然资源局收到赵女士的申请后,迟迟未予答复,县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中却认为:赵女士的房屋所在地不存在被征收的问题,因此其申请的房屋征收所涉及的相关信息不存在。
对此,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自然资源局未对赵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违法。
县自然资源局不服,认为赵女士已经得到了县政府的答复,属于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据此,请求法院驳回赵女士的起诉。
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确认县自然资源局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2)赣08行终125号
案由:信息公开案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吉安县自然资源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张琳律师(实习)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吉安县自然资源局收到赵某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赵某申请的房屋征收所涉及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依法应当向赵某作出答复。但直至赵某提起本案诉讼时,吉安县自然资源局未向赵某作出答复,违反了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赵某就相同的政府信息同时向吉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吉安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赵某作出了答复,判决吉安县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答复已无必要。因此,一审判决“确认吉安县自然资源局未对赵某2022年1月19日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正确。
【胜诉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吉安县自然资源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