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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不在规定时间签约就少给补偿?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承办律师: 高菱遥律师 卞修平律师(实习) 已被浏览558次更新时间: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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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签协议,就不能获得拆迁奖励了”。不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补偿金额是不是会少呢?其实,拆迁奖励是明确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拆迁户的利益,但在具体实施中,甚至演变成了少给征收补偿的一种方式。

 

本案中,魏先生没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区政府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魏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决定书违法、错误,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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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魏先生是甘肃省白银区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

 

2017年,因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区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魏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2020年,某镇人民政府作出了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实施方案通知,规定了安置补偿的方式及补偿标准。

 

2022年,为了加快项目进度,镇政府通知在10月25日之前同意搬迁的,将按照《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规定予以补偿,否则房屋将按照评估价补偿,土地补偿标准参考宅基地审批面积予以补偿。

 

魏先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区政府作出《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依据房地产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对魏先生房屋价值进行确定。

 

该评估金额和安置补偿方案中金额相差悬殊。对此,魏先生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2)甘10行初79号

案由:撤销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

被告: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下称:白银区政府)

诉求: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高菱遥律师 卞修平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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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征收系城中村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案涉征收及补偿工作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未达成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非《房屋补偿决定》故本案中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案涉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原告所属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征收补偿估价报告的日期为2022年9月16日,但2022年10月26日,白银市白银区某镇人民政府才向原告发出并送达《选定评估机构结果告知书》,告知原告三日之内有权对选定的评估机构提出异议。被告在评估机构已经对案涉地上附着物作出估价报告一个月之后才向原告送达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告知书,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且该估价报告所评估的案涉地上附着物的价值与安置补偿方案的价值补偿标准相差悬殊,该估价报告明显不合理且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在对该估价报告未向原告送达的情况下,直接依据估价报告作出补偿决定明显不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告作出的《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法律依据不足且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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