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被下发限期交出土地行政决定,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付顺托
已被浏览642次更新时间:2023-02-12
【案情简介】
董先生是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
2022年5月,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行政决定,认定董先生承包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并对其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董先生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2)吉01行初136号
案由:责令交出土地案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
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付顺托律师
【法院观点】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该《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前置条件。本案所涉土地征收过程中尚未对原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告即直接作出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人民法院应认为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诉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