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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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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地上农作物被行政机关强制清除,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律违法!
承办律师: 曹广 已被浏览894次更新时间:2023-02-19
关键词

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清除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吗?当然可以,但是一定要在满足前提的情况下。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足额支付征收补偿费,其次,还要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的地上农作物清除的,一律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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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茹先生是山西省临汾市某社区居民,在社区内拥有合法承包地1.4亩,由于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项目,他的承包地和地上附着物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

 

2021年,临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区自然资源局对茹先生承包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了强制清除。

 

茹先生等人得知消息后,第一时间内进行了拍照、报警等工作。

 

茹先生等人认为,强制清除前,区管理委员会和区自然资源局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也未达成补偿协议,因此诉至法院。

 

【庭审信息】

 

案号:(2022)晋1002行初26号

案由: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案

原告:茹某

被告:临汾经某区管理委员会、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区分局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诉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承包地及地上农作物等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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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一、是否为适格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被告管委会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入户宣传土地征收政策,且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规资局某区分局虽然参与了涉案土地征收的部分工作,但其否认参与强制拆除行为,且先亦未有证据能够证明其组织或参与实施强制清除行为,故规资局某区分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对集体土地征收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应当依法完成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足额支付征收补偿费,之后如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接清除原告土地上附着物,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应依法确认该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临汾某区管理委员会对原告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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