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先后三次组织人员对李先生房屋进行拆除后,李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对强拆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一审法院却以李先生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为由驳回了李先生起诉。
房屋因为历史原因没有权属证明就能弃实际占有事实为不顾吗?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上海某农场内拥有合法房屋,总面积为108.9平米,李先生的该处房屋是购买取得,他曾在此房屋内经营修理厂。
2001年,李先生该处房屋所占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李先生将房屋出租给其他村民经营使用直至房屋被强制拆除,期间2012年李先生还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饰装修。
从2021年3月开始,该农场社区主任和镇政府前后三次与李先生协商拆迁该房屋,但因为李先生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同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21年7月,镇政府和农场社区的部分干部对李先生房屋先后两次对李先生房屋进行强拆,最开始,李先生通过报警阻止了违法行为,但两天后,工作人员趁李先生不在家的时候,安排施工队对李先生房屋进行了第三次强拆,目前,李先生的房屋已经被拆除。
对此李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强拆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没有房屋的产权证明因此驳回了李先生的诉求,在律师的帮助下,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庭审信息】
案号:(2022)皖18行赔终5号
案由:行政赔偿案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郎溪县某镇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上海市某农场有限公司
诉求:
1、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2、赔偿原告损失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丽雅律师 蒙子艳律师
【法院认为】
本案系李某确认请求行政机关拆除其房屋违法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但一审法院未就其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且李某的父亲自1995年就开始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且未就李先生父亲在实际占用使用期间是否在该房屋上进行了扩建,扩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屋内是否有其他物品及装修装饰和物品的价值应否予以赔偿进行实质性审查就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不清。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裁定郎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1行赔初5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发回郎溪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