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先生是四川省武胜县某村的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
2022年2月,因为公路改建工程,朱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之后,镇政府多次找到朱先生,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朱先生觉得,镇政府给出的补偿条件与征收的宗旨“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有所不同,因此,朱先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2年10月,镇政府曾多次询问朱先生是否可以拆除院坝进行施工建设,得到了朱先生否定的答复后,同年11月镇政府强制清除了朱先生的院坝。
在强推过程中,朱先生做了报警处理,警方告知朱先生,强拆的原因是为了征收项目顺利进行。
对此,朱先生不服,在盛廷曹广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川1603行初2号
案由:行政强制执行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武胜县某镇人民政府(下称“某镇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清除推平原告院坝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前的地坝、围墙等附属设施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实施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内的强制执行行为,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拆迁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被征拆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其做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本案中,被告组织拆除原告房屋前的地坝、围墙等附属设施,未在拆除前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径直组织实施对案涉地坝、围墙等附属设施进行拆除,超越法定职权,应依法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武胜县某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朱某房屋前的地坝、围墙等附属设施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