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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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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未经村民同意,村委会强行流转承包地,法院判决:行为侵权,赔偿损失
承办律师: 胡甜甜 蒙子艳 已被浏览707次更新时间:2023-06-05
关键词 宅基地

【案情简介】

 

郎先生是河南省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并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21年4月,村委会发布了公告,称与河南农业大学优质果蔬园项目签约成功,在麦子收割后要将土地一并流转,不允许在种植作物。2021年5月,村委会发布《公示》其中明确了土地流转的金额为每亩地1100元;2021年6月,村委会发布《紧急通知》称6月1日起项目将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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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村委会将土地强制流转给第三人,郎先生的承包地被挖坏。

 

郎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村委会强制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行为侵犯对承包地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郎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信息】

 

案号:(2023)豫0804民初221号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原告:郎某

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河南农业大学

诉求:

1、确认被告强占土地为侵权行为

2、请求被告将原告的承包地恢复原状,并将土地返还原告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强制流转土地经营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蒙子艳律师 胡甜甜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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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主要是被告某村委会是否存在侵犯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在承包期限内,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是合法的土地流转主体,有权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而发包方被告某村委会在没有与原告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或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将原告的承包地流转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侵权。

 

本案被告某村委会在未与原告签订流转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他人使用,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包括对土地的管理、占用、使用、收益。可以以其实际种植农作物获得收益,也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其他合理方式获得收益。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损失是按照种植农作物的不同,结合每亩的产值、单价、成本费用等计算收益。而种植结构不同,耕种者的种植水平、气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土地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而案涉项目涉及的500亩土地均集中在被告某村村委会,与原告土地位置相同、土地肥沃程度相同、种植条件相同,除原告等7人外,其余均以每店每亩1100的价格进行流转。故本院认定原告2021年、2022年的损失,被告某村村委会按照每年每亩1100的价格向原告进行赔偿。

 

【胜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二、被告某村村委会赔偿郎某2021年、2022年损失5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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