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郭XX等17人在湖北武汉市X区购置了商铺,商铺所在区域停车方便、环境优美、绿化率高、有排水管道供气设施、消防设施,且商业发达,车水马龙,一片繁华,每年租金相当可观。
然而,区政府却认定这片区域属于基础设施落后的老破小,并以“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不足半数”为由,认为可以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的商铺层高6.5米,按照地方规定应按照两层建筑计算,却对二层建筑不予认定,并且补偿方案也未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情况,评估单价过低,表达反对意见的人数超过半数,区政府却拒绝召开听证会,并公开宣布对补偿方案无修改,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郭XX等多户委托人认为此次征收程序存在诸多违法之处,此案交由郭晓杰、付顺托二位律师主要承办。二位律师指导郭XX等人提起撤销行政征收决定之诉,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程序合法,驳回诉讼请求。承办律师指导郭XX等人提起上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2)鄂行终67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X区人民政府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等17人
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2. 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郭晓杰 付顺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征收之诉,审查的重点是X区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案涉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问题。X区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目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违反规定,郭XX等17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武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XX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武汉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