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 镇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法院判决撤销
承办律师:
钟常鸣
已被浏览732次更新时间:2023-06-19
关键词
限期拆除
【案情简介】
段先生是甘肃省某铁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立于2013年9月27日,此前,段先生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将村里砂坑地填充,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有营业执照并且依法纳税、合法经营。
2022年5月,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称段先生公司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对此,段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信息】
案号:(2022)甘0102行初112号
案由: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xx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
被告:永登县某镇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告未经事先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法定程序即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永登县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