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郝先生是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村的村民,其合法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由于补偿标准未能达成一致,郝先生并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0年3月,郝先生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为了了解征收项目的合法性,郝先生向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人民政府申请了相关征地信息,对方的答复均为“没有”。
郝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县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书后,一直未予答复,郝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没有征收项目,但被强制拆除房屋并清理土地的行为系非法占地行为,县自然资源局对此依法具有查处职权,但自然资源局的行政不作为未依法保障郝先生的合法权益。
对此,郝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辽0921行初9号
案由: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诉求:
1、判令被告不依法履行非法占地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非法占地查处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宁志武律师 赵琳律师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故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在本辖区内的违法占地行为具有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本案,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未在法定的两个月内直接答复原告,实属不妥,故对其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其请求确认违法的诉请,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
【胜诉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阜新蒙古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原告郝某的请求对非法占地查处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