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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件 | 企业被强拆起诉,一审法院却认为强拆没有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盛廷律师协助撤销判决
承办律师: 吴若南 宁志武 已被浏览563次更新时间:2023-08-01
关键词 强制拆除

【案情简介】

 

因为责令限期拆除案件,不服一审裁定,李先生提起了上诉。据了解,李先生在乾安县的公司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征收中,自然资源局认为李先生公司所占土地不符合规划,属于违建,并对李先生的公司进行了强制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强拆行为并没有侵犯李先生合法权益,于是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对此,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强制拆除决定书》等均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另外,李先生的房屋也并非违建。


对此,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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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信息】

 

案号:(2023)吉07行终24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乾安县某乡人民政府

诉求:

1、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

2、指令乾安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宁志武律师 吴若南律师(实习)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可知,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行政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李某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乾安县某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李某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违法。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认为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以自己名义依法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本案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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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22)吉0723行初1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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