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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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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约定好的安置方案二十年不兑现,一审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诉讼,律师协助打破僵局
承办律师: 马娜 赵琳 已被浏览484次更新时间:2023-08-21
关键词 拆迁补偿

【案情简介】

 

二十年前的加油站面临征收,至今崔先生仍未获得土地的相应安置补偿利益,在提起诉讼之后,一审法院更是裁定驳回了崔先生的起诉,针对崔先生当初以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什么拿到补偿利益如此艰难?

 

1995年,崔先生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用于加油站经营,2002年,该加油站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当时约定仅就房屋对崔先生进行相应的补偿,而对于该块土地,则由县政府协调为崔先生选址重建加油站。本着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崔先生先后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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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份《土地转让协议》却未让崔先生实际拿到土地,协议签署之后,崔先生便被告知土地已经给了其他人,多年来崔先生一直未能得到土地的安置补偿。一审法院更是以崔先生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为由,认定崔先生不符合起诉条件。

 

在盛廷马娜律师赵琳律师的努力下,案件终于有了突破——从当初不予立案,到二审准予立案。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行终622号

案由: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崔某

被上诉人:香河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律师 赵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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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崔某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一审法院以某县政府业已作出相关行政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不当,应予纠正。一审法院对崔某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至于是否存在崔某主张的缴纳相关费用后,《土地转让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侵犯其安置补偿利益的事实,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在经过实体受理后依法判定。崔某请求立案手里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行初4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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