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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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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村委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后,村民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张云龙 已被浏览1042次更新时间:2023-09-25
关键词

【案情简介】

 

济南槐荫区某村民委员会对刘女士作出了《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该决定涉及刘女士一户的集体土地,但该决定作出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有权直接收回村民土地吗?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在满足法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情形,并报经原批准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此,刘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一审法院却以不属于行政行为为由,裁定驳回了刘女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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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上诉,最终不仅撤销了原审法院的行政裁定,还指令了槐荫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案件。

 

【庭审信息】

 

案号:(2023)鲁10行终1010号

案由:土地使用权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某村民委员会

诉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张云龙律师

联系方式配图111.jpg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本案中,某村民委员会作出被诉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授权作出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3)鲁0104行初11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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