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济南槐荫区某村民委员会对刘女士作出了《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该决定涉及刘女士一户的集体土地,但该决定作出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有权直接收回村民土地吗?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在满足法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情形,并报经原批准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此,刘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一审法院却以不属于行政行为为由,裁定驳回了刘女士起诉。
刘女士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上诉,最终不仅撤销了原审法院的行政裁定,还指令了槐荫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案件。
【庭审信息】
案号:(2023)鲁10行终1010号
案由:土地使用权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某村民委员会
诉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张云龙律师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本案中,某村民委员会作出被诉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授权作出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3)鲁0104行初11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