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0日,锦州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并公告了《房屋征收决定》,陈女士、刘先生等四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同日,锦州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并公告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陈女士等人的部分房屋均为国有土地上房屋,亦能自由交易,依法应当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参考周边市场价予以补偿。然而,评估机构却采用成本法评估房屋价值,评估人员未对他们的房屋进行实地评估,且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仅有评估人员的签章,并无评估人员的签字,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未能保障陈女士等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委托盛廷律师团队,承办律师经调查取证,认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在实体及程序上均严重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将其撤销。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辽07行初30号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女士、刘先生等四人
被告:锦州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诉求:1、撤销房屋征收决定2、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附带性审查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起的行政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
关于本案征收项的目的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高某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于2022年8月1日作出《锦州某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两次公告征收范围一致,但征收公告的字号不同,其征收目的描述亦不同,被告于庭审中没有作出合理解释。被告的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可证据不足。
关于本案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项目立项的批复,没有提交有关规划等意见,无法证明完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关于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定,程序违法。
关于本案征收项目是否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求意见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某路南移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示,程序违法。
关于原告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的问题并非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原告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等行为中另行救济,本院不予调整。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被告锦州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2]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存在较多违法之处,对于之后继续开展的补偿工作影响较大。根据庭审核实,上述征收工作正在进行中,被告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上述违法之处予以补正。
四、胜诉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原告的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锦州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1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二、撤销被告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三、责令被告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