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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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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已确权的农村宅基地占地超过省标准,自然规划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无效
承办律师: 宁志武 李金玉 已被浏览632次更新时间:2023-12-13
关键词 非法占地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邯郸市某村的村民,1997年经过村委会同意,在其申请的宅基地上进行建设,经过先后两次缴纳占地补偿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李先生办理了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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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区自然资源局向李先生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李先生的宅基地面积超过了河北省规定的标准,据此,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责令李先生退还非法占地并限期拆除房屋及围墙。


对此,李先生不服,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0427行初3号

案由:行政处罚确认无效案

法院: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邯郸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诉求:确认行政处罚无效

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宁志武律师 李金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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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告非法占地立案调查,原告的宅基地虽然超过了当地面积标准,但在接受被告的询问中,原告陈述其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并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原告在此建房多年,相关部门并未干涉的事实,足以证明原告作为普通公民基于对相关部门的合法信赖,完全依照相关单位的指引,合法取得案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在案涉土地上合法建设房屋和围墙,原告在宅基地审批和使用中没有主观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动产登记信息出现错误,属于被告的工作失误所致,被告认定原告非法占地,是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为。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邯郸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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