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
进行。因此,在征收拆迁中,收到房屋征收决定书后房屋就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郭女士是安徽省淮南市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2023年6月,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某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郭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此后,街道办向郭女士作出《限期搬迁通知书》。
一个月后,郭女士的房屋被区住建局强行拆除,此间郭女士报警。
郭女士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区住建局未对被征收人进行任何补偿情况下强拆房屋,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皖0404行初19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
被告:淮南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丽雅律师 张翼律师(实习)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内,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上述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本案中,区住建局是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被告区住建局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未履行催告程序,也没有制作和送达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没有详细告知郭某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该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应属于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淮南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郭某居住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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