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地上建房一定属于违建吗?这是很多当事人都没有搞清楚的问题,其实针对于这个问题,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案例中,朱先生等人于2003年在承包地上建设了房屋,收到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后,最终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法院确认了该决定书违法。
【案情简介】
朱先生等人是北京市顺义区某镇的村民,2003年3月,村委会与朱先生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将村里某块土地承包给朱先生,土地租赁期限为30年,朱先生一次性交清了土地租赁费用。此后,朱先生等人在该承包地上建设了房屋用于居住。
2023年6月,镇政府向朱先生等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朱先生等人的建设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所建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并要求朱先生等人自行拆除房屋,恢复原地貌,并接受复查。
朱先生代理律师认为,涉案房屋为合法建筑,并非镇政府所主张的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其次,涉案房屋建设于2004年左右,根据行政处罚实体从旧兼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被告依据2009年开始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最后,被告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及送达的过程中均未告知二原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剥夺了二原告的合法权利。
因此,朱先生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京0113行初489号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玥欣律师
【法院观点】
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本案中,根据二原告所述,涉案建筑物建设于2003年,建设后的用途用于养殖和居住,被告认可涉案建筑物所在地在2001年至2010年的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为农村居民点和水域,考虑到设施农用地有不同于建设用地的管理体制,被告在针对涉及养殖的建筑物进行查处时。应当结合涉案建筑物形成时的土地规划用途,不同时期国家有关设施农用地的规范政策,对涉案养殖建筑物及设施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现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所有涉案建筑物均已用于非农用途,故被告以涉案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由,将涉案建筑物全部认定为违法建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