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先生是莒南县某镇某村村民,2003年在村内建设了合法房屋,一直使用至今。
2023年8月25日,镇政府在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赵先生的房屋,2023年9月,赵先生收到了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得知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其宅基地位于征收范围内。
在房屋被强拆过程中,赵先生进行了录像,并通过录像可以看出,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强拆。
对此,赵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够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3)鲁1321行初141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被告:莒南县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齐征征律师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原告赵某的房屋被拆除,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本案中,案涉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强制拆除,被告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出现在强拆当天现场,可以认定被告参与了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其辩称未参与拆除行为,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未提交证据,故应认定被告某镇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被告评上镇政府在对案涉房屋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亦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未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莒南县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赵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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