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5年12月,崔先生与香河县某饮食服务公司签订协议书,从其手中租赁了土地和房屋,此后,崔先生在租赁的地块上建立了香河县某加油站,并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了该加油站的土地。
2002年,香河县某加油站被列入征收范围,县政府召开了会议,研究了加油站的相关补偿事宜。之后,崔先生与某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由县人民政府为崔先生在某乡租赁土地五亩用于安置。
但是,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崔先生先是被告知土地给了别人,要为他重新更换地址,之后更换了新地又告知崔先生:“新置换的土地没有办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这样的结果导致崔先生的加油站至今都无法正常经营。
为此,崔先生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上法庭,代理律师认为,县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崔先生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10行初159号
案由: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职责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
被告:香河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律师 赵琳律师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香河县人民政府负有对被征收人崔某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现原告崔某认为被告未完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向被告提出履职申请。被告在收到崔某的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其未答复行为违法。被告应对崔先生的相关补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原告作出答复。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县人民政府对崔先生的补偿安置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二、责令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判决后六十日内对崔先生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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