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等三人是呼和浩特市某区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李先生等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3年3月31日,某区人民政府向李某等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书中明确了补偿的方式及相应的金额。
但李某等人认为,区政府没有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因此,征收补偿决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违反公平补偿原则。在律师的帮助下,李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内01行初270号
案由: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案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等3人
被告: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玥欣律师 代金鹏律师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呼和浩特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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