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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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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内蒙古呼和浩特某村征收, 未及时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法院判决撤销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书
承办律师: 李玥欣 代金鹏 已被浏览437次更新时间:2024-03-18

【案情简介】

 

李某等三人是呼和浩特市某区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


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李先生等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3年3月31日,某区人民政府向李某等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书中明确了补偿的方式及相应的金额。


但李某等人认为,区政府没有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因此,征收补偿决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违反公平补偿原则。在律师的帮助下,李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内01行初270号

案由: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案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等3人

被告: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玥欣律师 代金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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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呼和浩特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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