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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件 | 官官相护?村委会“欺负”老百姓,区政府坐视不理,法院:违法!
承办律师: 代金鹏 已被浏览752次更新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村务公开是指将涉及村民利益的村级事务,如财务、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向村民公开透明化的一种做法。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村民知情权,促进基层治理民主化、法治化。

 

但村委会应当公开信息却不公开,变相损害老百姓权益,政府也站边村委会,此时老百姓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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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由于村里土地塌陷,山西长治费女士等村民们面临着协议搬迁,但在此过程中,他对于村务信息的透明度也产生了些许疑问。


作为村里的一份子,费女士认为自己对于协议搬迁的书面文件、安置方案等重要信息有知情权,但不料她向村委会提出村务公开的申请却遭到了拒绝


之后,费女士向区人民政府邮寄了一份《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区政府依法责令村委会公开相关信息。她认为,区政府作为上级行政机关,有责任监督村委会的行为,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一次,费女士的愿望又落了空,区政府在签收了申请书后,同样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多次沟通无果后,费女士选择了起诉。


在律师的帮助下,费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区政府立即履行其法定职责,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审理过程中,代金鹏律师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证明了她曾多次请求村务公开,但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3)晋05行初91号

案由:不履行责令村务公开法定职责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

被告:长治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

1、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立即履行其法定职责,依法责令长治市某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履行村务公开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代金鹏律师

 联系方式配图111.jpg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却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故被告长治市某区人民政府具有调查核实,责令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原告贾某与2023年7月向被告邮寄了《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被告签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长治市某区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责令村务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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