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即法院裁定被征收人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当事人的诉求并没有得到实体的审理。这是因为审理过程通常分为程序审理和实体审理,前者关注法院对于案件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而实体审理则是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审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
征收中,如果村民领取补偿款,之后土地被强推强占,村民此时还能不能起诉政府的违法行为了?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村民不符合起诉条件,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有利于村民的裁定,即村民生获得了案件重新审理的机会,也意味着其诉求将会得到深入的审查。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河北定州市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5.3亩,由于当地科技城项目建设,张先生的土地被占用。不久,政府就对张先生的土地实施了强推强占。为此,张先生选择盛廷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由盛廷律所项目团队齐征征律师主要承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征收补偿负有法律责任。而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张先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容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害。
经过派出所调查,张先生和律师确认了土地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而征收土地前,行政机关没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没有履行催告程序,更未保障被征收人张先生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的行为,一定是违法的。
明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事实后,张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市政府强推强占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张先生已经领取补偿款为由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在律师的帮助下,二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张先生的裁定。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行终1273号
案由:强占承包土地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州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齐征征律师
【法院观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定州市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履行征地前准备工作、征地报批、批准后公告实施、视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以及视情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程序。
本案中,在张某承包土地已被建设项目占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既未对张某是否自愿接受补偿安置主动交出土地进行审查,亦未对占用张某承包地土地是定州市政府是否取得征地批复、是否依法组织实施进行补偿安置、是否通过责令交出土地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收得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认定,其仅以土地补偿款已经落实到位、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就认定征地行为从法律上早已完成,并进而认定张某此时主张定州市政府强占土地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明显理据不足。
【胜诉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6行初370号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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