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窦某系涿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21年2月11日,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启动公告》,窦某房屋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因补偿安置未能协商一致,2023年4月28日,涿州市人民政府于对窦某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要求其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宅基地及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窦某认为,该补偿明显过低,无法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为此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合法权益,此案交由赵传学、徐勇二位律师主要承办。二位律师帮助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2023年5月16日,市政府又对窦某作出《关于交出土地的决定》,称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责令窦某户接到本决定后2日内交出土地。
赵传学、徐勇二位律师认为:第一,市政府作出案涉在责令交地决定中事实认定错误。窦某并非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而是市政府在此次征收中未依法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进行评估,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同时,窦某对市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已依法向法院起了诉讼,目前该案并未审理结束,故窦某拒不交出土地并非市政府认定的“无正当理由”。
第二,窦某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被征收人对征收方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提起诉讼,系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市政府应等待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出来之后,才能根据案件的判决情况,并结合原告是否存在非法阻挠的行为,考虑是否作出交地决定,而现阶段显然不具备作出交地决定的条件。
综上,赵传学律师、徐勇律师帮助窦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关于交出土地的决定》。
二、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冀06 行初 639号
原告:窦某
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
原告诉求: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代理律师:赵传学,徐勇,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合法性的依据。
本案中,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在未能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但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本院已予以撤销。
而案涉交地决定系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基础上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的一种创设。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前提是已经对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进行了安置补偿,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故案涉交地决定系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四、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涿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16日对原告窦某作出的《关于交出土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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