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布的文件就一定是合法的吗?即便是盖了公章的文件,也未必是合法的,征收文件的合法与否,还要看作出这份文件、盖章的单位是否有对应的主体资格。如果作出文件的行政机关不具备相应的权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或部分撤销该文件。
【案情简介】
王先生等人是四川省崇州市某社区居民,在本村合法建有门面房三间。2019年,王先生所占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
在征收过程中,崇州市规自局向王先生等村民送达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书上称,王先生等村民可以选择两种补偿方式: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则一次性领取63.9万补偿款;如果选择安置房则给180平米的安置房并额外支付18.7万元补偿。
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市规自局没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资格,并且作出的这份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王先生将市自规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庭审信息】
案号:(2024)川0115行初10号
案由: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等5人
被告: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称“市规自局”)
诉求:撤销被告崇州市规自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付冀冉律师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上述规定表明,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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