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15口人共有的宅基地被“一户代签”后遭遇强拆,未签字的连先生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确认了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但在后续补偿和赔偿环节,镇政府却打起了太极,认为已经将全部的补偿款打给连某的弟弟,拒绝对连先生履行补偿职责。最终,盛廷律师接连启动法律程序,通过多次诉讼和复议,帮助连先生取得了实际的进展。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挖掘机停到连先生家门口,面对连先生的阻拦——“我们没签字,不能拆”,但镇里的干部却撂下一句“你家协议早就签完了,找你弟弟去。”镇里干部口中的协议,乙方仅仅只有连先生弟弟一个人的名字。
事实上,在连家1982年的这张《建筑纸契》上写的很清楚,当初建房申请人是“家庭现有人口15人”,这意味着该宅基地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没有谁多一分,也没有谁少一分。可镇里此番操作,是把15人的宅基地打包成连家弟弟一人的资产,既是跳过了其他产权人的签字,也省去了另外14份的补偿,是对连先生等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赤裸裸的剥夺。
为维护自身权益,连先生委托了盛廷律师介入维权,本案由赵新科律师主要承办。在律师的帮助下,2022年,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强拆虽被确认,但补偿问题依然悬而未决,镇政府以“已于连某弟弟签订并支付补偿款为由”拒绝向连先生履行补偿职责。
面对僵局,盛廷律师经团队研讨决定协助连先生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最终,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泉港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连先生提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二、复议信息
案号:泉政行复【2025】92号
案由: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不服案
复议机关:福建省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连某
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复议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行政职责
2、责令被申请人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限期处理
主要承办律师: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新科律师

三、复议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被征收土地具有安置、补偿的总职责。案涉《契纸》对应的宅基地已实际被被申请人征收,且已被清理、推平。生效的行政判决书已认定,申请人为案涉宅基地的产权人之一,镇政府与连某兄弟签订的两份《补偿协议书》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强制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在此情况下,案涉《契纸》对应的宅基地的安置、补偿工作尚未完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该宅基地应当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被申请人主张多次与申请人协商签订协议无果,则应当及时就案涉宅基地相关权利人、份额等进行核实、认定,并及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合法有据,本机关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主张,案涉强制行为系镇政府实施,申请人应当向镇政府申请赔偿,本机关认为,对于被征收的土地,在同时存在被违法强制拆除的情形时,权利人既可以选择向行政强制机关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向安置补偿职责机关申请安置补偿,两项权利可以择一行使,并非只能向强制拆除机关申请行政赔偿,故对被申请人的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责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其围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处理,处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四、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递交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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