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粘女士是河北某村的村民。自2008年起,她与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600多平米的集体土地,用于建设住房和厂房,并每年按时缴纳承包费。
2025年4月,粘女士突然得知,她的房屋和厂房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拆除。她立即报警并赶往现场,却被阻拦无法进入,眼睁睁看着自家房屋和屋内财产被毁。后经派出所民警确认,实施拆除行为的正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粘女士联系到了盛廷律师,本案交由许欣欣律师主要承办。

在庭审过程中,镇政府方面辩称,拆除行为属于某项目的征收范围,是行政征收的一部分,他们只是执行上级安排,并非适格被告,还声称原告应通过补偿程序解决争议,而不应直接起诉拆除行为。
但盛廷律师认为,镇政府在没有出示任何书面拆除决定、没有履行法定告知程序、也未给予她陈述申辩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强拆其房屋,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坚持要求法院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冀0502行初49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
审理法院:
原告:粘某
被告:河北某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
诉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盛廷律师事务所 许欣欣律师

三、法院观点
1、关于被告是否适格
镇政府虽辩称自己只是协助执行,并非征收决定的作出机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强制拆除案件中,如果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应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拆除行为由镇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故其是本案适格被告。
2、关于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指出,镇政府在对粘某房屋实施拆除前,既未作出书面拆除决定,也未履行任何法定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直接组织人员强制拆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属于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强制拆除原告粘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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