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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胜诉案例 | 有承包经营权证不等于土地是你的?土地被占起诉接连被驳回,申请再审迎转机
承办律师: 谢晓东 已被浏览12次更新时间:2025-12-15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农民的核心财产权利,关乎“饭碗”与生计。承包合同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凭证,农民朋友们在土地确权后,需妥善保管承包合同、公示归户表、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等全套资料,在遇到土地纠纷时才能更好保障自身权益。

本案当事人虽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没有承包合同,在土地被占用后维权处处受阻。好在当事人未曾轻易放弃,在律师帮助下申请再审成功,案件迎来转机。

 

一、案情简介

 

金先生是湖北省一村村民,其有7亩左右家庭承包地,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此后7亩土地被湖北某农业公司占用,金某起诉请求判令该农业公司停止占用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某虽然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能提供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且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在法庭中明确不认可金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称案涉地块所在的土地已发包给其他村民。


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金先生未实际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争议应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裁定驳回金先生的起诉。


金先生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然而一审法院重审后又裁定驳回起诉。

金先生不服,再次提起上诉,这次二审法院却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


金先生仍不服,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申请再审。谢晓东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土地承包合同,于是指导金先生前往市档案馆调取证据。


 土地被强占案当事人曲折的维权经历-盛廷律师承办案例.jpg

当事人曲折的维权经历

 

金先生调取到所在村集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这些证据显示,1998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为案涉土地承包期限,2016年9月25日村一组与金先生签订了6.9亩土地的承包合同,登记簿也明确金先生为承包方代表。

 

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金先生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鄂民再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化名)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

再审请求: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主要承办律师:谢晓东律师

盛廷律所咨询联系方式111.jpg

 

三、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原审中,金某诉请某农业公司停止占用、恢复土地,原审法院以其“未提交承包合同、村委会不认可”为由认定其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裁定驳回起诉。


再审期间,金提交的档案馆资料从权利外观上可初步证明其为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至于其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应在实体审理中审查判断。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四、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1. 撤销一、二审民事裁定

2. 指令湖北省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土地被强占案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案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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